几个法律案例分析题

1、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2、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3、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丁某只对第一次借款中剩下没还的2万元负偿还责任。
2、在诉讼程序上是有错误的。上一级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之后,如果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只能是指令下级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由上级检察院向本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一审判决如果还在上诉期限内是属于未生效判决,不存在审判监督的问题。
3、丙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某的轻伤是丙某过失造成,过失致人重伤才负刑事责任。甲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某当时是情急之下无法预见的行为,刑法规定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不是犯罪。
4、向县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依据为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诉讼应该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县公安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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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3
1.丁某只对自己保证的那部分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即原先的4万中承担责任。而原先承担的4万王某已经承担了2万,所以丁某只对另外2万承担连带责任。
2.各机构诉讼程序上并无不妥。而且抗诉和申请重申只能选择其一。你既然选择抗诉,虽然抗诉不成功,如果是一审只能上诉,不能要求要求重申。而且法律注重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而且又是刑事案件,因此对程序上肯定很注重。
3中男主人丙不算犯罪,两民警也是正当防卫。不过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因为对对方造成了伤害。
4中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的机关提起,即市公安局。其实这个不管是谁先动手,都是故意伤害,双方应该承当对等的责任。

之前有人提过我回答了~他提为最佳答案了,供你参考下~
第2个回答  2010-12-23
1、丁某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丁某承担还款责任。(只对开始借的四万元中未还的两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后面的四万元由于丁某不知情,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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