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对于第49条的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确立了一裁终局制,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仲裁迅速、快捷解决劳动争议的优势。但是,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仲裁裁决难免出现错误和偏差,从而危急仲裁活动的权威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条专门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确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具有重大意义,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庭公正仲裁案件,监督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会严格审查,如没有4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会撤销仲裁裁决,所以用人单位要慎重的行使该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