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怎样查看前期物业合同

如题所述

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应当向业主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依据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2、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与交接记录等7类文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3、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按规定备案的7类文件,作为依法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客观依据,也作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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