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龄失业人员补贴新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上海大龄补贴加金政策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该政策包含了鼓励扶持自谋职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发挥实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二条 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二)坚持“三个特定”的原则,鼓励扶持微型自主创业。即在本市扶持非正规就业的特定政策框架下,在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的特定领域内,针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以更低门槛、更灵活的方式实现自主创业。

(三)微型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四)自主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五)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由街道、乡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三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发挥实效:

(一)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对以其它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在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并积极协调制定鼓励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从2007年开始,将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纳入对区县就业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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