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地的一家小公司,试用期还有500没发给我,前几天(9月28日)我要辞职,我开了个转正工资的价格(转正一个月后提的辞职,而且7月份去那边工作以后,说好的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试用期工资也是拖了一星期才发,但还是欠了500没发),然后前老板说这几天资金紧张问我能不能晚点,我说可以的,然后我今天问他拿,他说这个月可能都发不了,我说那什么时候发,他说不好说。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但是我们谈好了转正这个月的工资是4000,所以前老板还欠我4500一直没发。另外,前老板是公务员,天眼查上查的公司股东里没有他的名字的。
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时,自己知道要走法律程序维权好。
你是啥年月日起在该公司上班的,你没有叙说?请你据实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及公司拖欠你啥年月份工资多少元?别口说无凭哦,要你拿证据说话呀!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按照应付拖欠金额的0.5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依法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打官司。(《劳动法》第50、77、91条,《劳动合同法》第77、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77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⑴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⑵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⑶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