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死了怎么赔偿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发布)现役军人死亡,因患职业病死亡的或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除此之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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