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中溯及力的规定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还在新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重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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