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目费用进行相应的赔偿。
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工具票据,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的时候一定要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不单指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等等都可以作为主张交通费赔偿的正式票据。法院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审理时,会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一一审查,如果发生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不吻合的情况下,就不会计入赔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是根据三点来判决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交通费赔偿诉求:
是交通费必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交转院或医院治疗实际产生的;
是交通费必须要有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诉讼讲究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不成立。交通费证据通常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等,紧急的情况下的机票,但是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不在正式票据之内。
是相关交通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证据的相关性要求。
总结来说,所以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想要获得交通费的赔偿的话,应当向交通服务商索要正式票据并且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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