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依据就是《禁毒法》第三八条第二款。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该规定明确了适用强制戒毒的情形,并且对吸毒成瘾并且严重、并且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才能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其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形就是公安机关直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也就是《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的使用上争议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