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章防雷检测

如题所述

第十九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实施定期检测制度。所有防雷装置每年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而对于存在爆炸和火灾风险的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频率需提高至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条,对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提供机构,实施资质认证管理。具体的认证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检测完成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需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若被检测单位未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检测机构需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其依法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需严格遵循国家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其基本职责。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受托人需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一旦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寻求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防雷装置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防雷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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