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
造成死亡10至29人,或者受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至9人,或者受伤2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严重事故
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
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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