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严格的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首先,第十一条明确禁止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非出于特定的合法目的,如科学考察、驯养繁殖、科研任务、教育宣传、国事活动或种群调控等,这些情况需要申请特许猎捕证。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根据不同保护级别和地域有所区别:一级保护动物需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附有所在地和捕捉地省级林业部门的意见;二级保护动物则分别由省级或跨省级林业部门审批,并需省级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动物园捕捉一级保护动物需额外经过国务院建设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列举了不发放特许猎捕证的情况,如已有合法途径获取种源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等。猎捕者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的规定进行,完成后需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生态影响的最小化。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十五条规定需持有狩猎证,并严格遵守狩猎证上的规定。狩猎活动的种类、数量和管理由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制度。


最后,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强调科研、教学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的活动需经过审批,并在指定区域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下进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自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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