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确保全国文物的妥善保护与管理,制定了详尽的办事细则。细则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基本原则。
第一条明确规定,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强调法律的指导作用。该法将各类文物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市、自治区级,以及县、自治县和市级文物。这些分类涵盖了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等各类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以及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条指出,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效配合。
财政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文物事业费和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修缮维护和考古发掘费用等需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定。文物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维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记忆。
扩展资料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国家文物局令第二号发布施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1992-4-30生效日期:199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