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

如题所述

昆明市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对计量单位和器具管理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各类公文、统计报表、广播节目等重要活动中,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包括报告、学术论文、标准制定等(第四条
)。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由合同决定,但默认采用法定单位,进口商品则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要求(
第五条
)。

经营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个人或单位需通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考核,获得许可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条
)。销售计量器具必须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确保许可证、合格证等信息齐全(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许可证、性能不合格或被禁止的计量器具,同时也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器具,以及欺骗消费者的计量工具(
第八条

第九条
)。使用计量器具时,不得损害其准确度,伪造数据或篡改检定标识(
第十条
)。

社会公用、单位最高标准和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如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等,需强制检定,使用前需向县级质监部门申报并定期检定(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授权检定并统一发放合格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卖检定印证(
第十三条
)。

电子类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程序设定器的使用和管理,需经过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计量的准确性,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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