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1. 为确保国家优抚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在本市就业、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被视为优抚对象,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权益。
3. 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退伍老红军、抗联战士在就医、购买粮食、百货、副食(蔬菜)和煤炭时,凭《残疾抚恤证》或县、区人民政府发放的《优抚对象优待证》,享有优先权利。
4. 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招工、参军和享受助学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对于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依照前述规定给予优待。
5. 城镇中无工作单位的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农村中的烈军属、复员军人,若因病就医无法负担医疗费用,应在卫生部门划拨的卫生减免费中解决。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 在分配住房时,各单位应对烈军属、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优先考虑:在职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及在部队受师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立二等功以上者,应重点照顾,优于其他照顾对象;未随军军队干部家属计入分房人口,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义务兵或志愿兵本人计入分房人口,其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得住房。
7. 对城镇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其家属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8. 在职残疾军人证件上记载的伤残部位,视同公伤。在工资、离休、退休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与因公负伤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9. 对农村中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按当地乡镇一个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经义务兵家属同意,也可采取以地代优方式进行优待。其他优抚对象(本办法所指优抚对象)若未达到当地中等生活水平,应给予群众优待,实行优抚费制度。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应从优从厚,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安排至敬老院供养,生活待遇从优;未入敬老院的,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照顾。
10. 农村优抚对象在建房、修房需要宅基地和建筑材料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并组织力量帮助维修,合理收费。
11.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支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作为重点工作,并在生产项目安排、贷款投放、良种、化肥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2.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利用社会力量,多层面、多渠道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优抚工作。
13.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5.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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