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如题所述

迁移户口所需的手续和证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交迁移申请。
2. 获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
3. 向现有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 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获取户籍证明。
5. 携带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迁移原因,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 户政科发放《准迁证》。
7. 持有《准迁证》和身份证,返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迁移证。
8. 携带迁移证和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落户。
迁户口的条件包括:
1.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包括夫妻间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等情形。
2. 购房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于在本地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当地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3. 各类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于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当地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是否有固定住所的限制,可以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的公民,必须获得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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