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新冠疫苗接种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哈尔滨路60号

和平区浑河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砂南路3号

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胜利南街888-1号3门

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接种点 和平区红椿路35-4号8门

和平区集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南大街72号

和平区马路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嘉兴街70号

和平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文体西路100号

和平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接种点 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甲

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南四经街5号

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免门诊 和平区南四经街53号

和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北四马路2号

和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接种点 和平区胜利北街17号

和平区沈水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路150号

和平区太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

和平区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抚顺路17号11门

和平区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接种点 和平区西塔街85号

和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砂山街1号

和平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区夹河路6号

和平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接种点 和平区马总兵北街32-5号

和平区全民健身中心接种方舱 和平区浑南西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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