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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