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退伍兵二次安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字而已。

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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