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牧区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

法律依据:《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农村牧区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村(牧)委会所有。

(二)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归属。

(三)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原则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专管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牧)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乡、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牧)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单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由村(牧)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理。

(五)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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