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6-2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8年1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现决定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四)《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试行)》
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对产品质量继续完善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延续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3.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没有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4.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企业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转换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类别。但是涉及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或者结构、材质、尺寸等变化的,应当按照新产品的注册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2.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