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一、受理范围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暂住3天以上,均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对年满16周岁,有合法的居住场所,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住宿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二、受理程序

(一)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手续是: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主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领、办证。

(二)填写《实有人口管理—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暂住登记单。

(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凭登记单换发《暂住证》。

(四)有效期限:暂住登记有效期自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暂住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已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有效期满需要在本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2号文、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52号文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提交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2)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3)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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