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退场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二、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不搬出小区怎么办
物业公司被解聘后,无权强留在小区。
物业合同到期,在小区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强留在小区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物业公司强留的原因很多,或是因小区业主拖欠大量物业费,或者干脆就是盯上了小区物业这块“肥肉”不肯挪窝,但不管什么原因,物业公司这种做法肯定是违约违规的。
经业主决定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是法律赋予小区业主的权利,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愿。因此,当业主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方式,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解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有物业费用等未解决纠纷的,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强行留在小区的,否则小区业主可以依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被解聘后,无权强收物业费
物业公司被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火决议解聘后,强留在小区不退场,已经属于严重的违约违规行为,物业公司不应当因其违约违规行为获利。所以相关法律规定,在物业公司被小区解聘后,被要求退场而不走的,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由,要求小区业主交纳物业费。事实上,即使物业公司强行要求缴纳物业费,小区业主可以不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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