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如题所述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二、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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