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扩展资料: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参考资料:
国家于2017年2月份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明确对于高中生正常情况是不给予办理转学手续的,若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手续办理,要求本人到所在地学校以及需转入学校提出,经过审批以后才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法律文件规定无特殊情况不给予转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1)明确,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转学参考流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2)提及,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一)省内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二)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由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确认未有具体的办理流程,若学生需要转学可直接到学校进行咨询了解具体流程。
引用资料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1)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北京市高中生转学条件(2)如下:
(一)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二)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
(三)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
以北京市顺义区为例,(3)高中生转学手续如下:
(一)本区内转学
由家长联系接收学校,然后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证明,交至接收学校;
(二)外区县转入
由学生或家长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和外区县会考办打印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或家长将“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交到接收学校;
(三)外省市转入
由学生或家长持外省市会考办出具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到北京市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由考试院加盖公章后,学生或家长将成绩证明交到接收学校;
(四)本区转往外区县和外省市
由学生或家长持所在学校开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含高中毕业会考考号)到发展规划科办理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
1.本区转往外区县
有学生或家长将“转学证明”和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交到接收学校;
2.本区转往外省市
由学生或家长持发展规划科打印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到北京市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4)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