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特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司法特点 现代军事法在军事司法活动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管辖、司法程序、职权划分、定罪量刑、监督执行等作出规定,以作为军事司法活动的依据。②有专门的司法组织系统。一般在军队系统分级设立司法机构和人员,专门履行军队司法职责。③军事指挥员享有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定权限。通常军事指挥员可以依据军事法赋予的职权,追究和处置其部属的违法行为。 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国军事刑法对军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规定各种罪名。例如,美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脱逃罪、职务与命令罪、上下级关系罪、关系战斗罪等;苏联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违反隶属关系和破坏军人荣誉罪,违反服役制度罪,违反保存军用物资和使用军事技术装备制度罪,违反保守军事机密罪, 军事职务罪, 违反战斗勤务罪,在军事行动区违反执行军事勤务制度罪,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阻碍执行职务罪 、虐待俘虏罪等20多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⑤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是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发展革命武装力量,战胜国内外敌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维护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其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包容在综合性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律规范。例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抗日战争时期颁发的《惩办汉奸条例》,以及土地、选举、婚姻等其他立法中,涉及到对军事利益或军人权益的保护 。② 单行的军事法规 。例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 》、《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
例》、《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组织人员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犯罪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等。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简便、实效性强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和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军事法制建设。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 、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和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如1950年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1951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 》、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 ;1952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 草案)》等;195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1954年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1955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等;1957年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等;1958年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等。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以及一批战斗条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的状况。7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1978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1980年发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1981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2 年发布《 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198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发布《征兵工作条例》;1986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7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1988年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1991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1992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等;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等;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等。这一时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制定的军事法的数量明显增多、质量较好,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军事法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军事法律制定的军事( 行政 )法规,国务院各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联合或单独制定和颁发的军事(行政)规章。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兵种、各军区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发布的地方性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中国军事法除了体现军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武装力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军事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② 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人民的子弟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这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具体体现。中国军事法始终贯彻了这一根本原则。
③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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