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终止男方的探视权是要看其具体情况的。
首先我们要从法律上来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38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然了,在双方探望的过程当中,时间地点等等,具体的条例是由双方来协定的。只要有身份关系的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的结婚的越来越低,然后离婚率也是越来越高,但大多数人选择离婚其实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而作为家长的,我们也特别需要做的,就是把伤害降到最低。所以,尽量不要在孩子面前有无休无止的争吵。就算避免不了双方的争吵,也不要在孩子的面前展现出来。在孩子小的时候还是要尽量培养感情,不然,可能将来双方都会越来越不亲密,关系会变得很僵。
如果在父母双方离异之后,关于培养孩子,或者说照顾孩子的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好的话。那孩子的心理很容易变得非常的敏感。很可能孩子会越来越封闭自己的内心,或者说成为一个特别容易没有安全感的人。
但是依据法律,我们也是可以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的。前提条件是那一方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不利的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但是如果其原因消失了,那么我们也可以进行探望权利的恢复。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男方没有对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影响,或者没有很暴力的行为等实际伤害的话,还是建议让男方进行探视,女方可以在旁陪同。疏导孩子的心理,给孩子一个较为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