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子女户口迁出,如果离婚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协助办理子女户口迁移。如果男方不协助办理,女方可以持离婚判决书,本人的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办理子女的户口迁移,不必征求男方同意。由派出所支持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男方仍拒绝出具户口本的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对其进行强行分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动、身份关系变动、分户并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户主或者本人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如果离婚判决书上已经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判,而男女双方均无异议。那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子女户口的变更登记,协助其办理户口迁移。如果男方不履行该义务,女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户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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