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该定义实际上揭示了要约特征的三个方面:

第一,要约的对象。《公约》认为,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即要约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

第二,要约的拘束力。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例及学说所持的意见比较一致,都认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必须受其约束。

第三,要约的内容。无论要约的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要约的内容。

要约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或者合同法所采纳。但关于要约的定义,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合同通则》)外,各国的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扩展资料:

1、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参考资料:中国法学网-论要约内容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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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7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1-05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中文名
要约
外文名
offer; pollicitation
拼 音
yāo yuē
注 音
ㄧㄠˋ ㄩㄝ
法律根据
合同法
应用领域
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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