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题所述

问题:我养父母李某夫妇原在部队工作,结婚多年,仍未生育,便领养了我为养子,改名为李小军,二人对我甚是喜欢。1995年9月,我12岁时,养母病故。养父于1996年12月与张某结婚,张某和她带来的两个儿子对我很不友好,千方百计想赶走我。养父无奈之下便和我生父商量决定暂由我生父母代管我,等家里矛盾化解时再接我回去。我走后,养父还给我寄钱寄物等。我很想念养父,希望尽早回到养父身边。但不幸的是2002年7月养父也因遇车祸去世。在分配遗产时,张某不允许我继承,说我不是李某的儿子,请问我有继承权吗?
我国《收养法》第23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①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②养父母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责任;③养子女可以改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④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拟制的祖孙关系,与养父母的子女之间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与养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也形成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养子女与其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无法消灭的。因此,婚姻家庭法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仍适用于养子女与其直系自然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的亲属。本案中,你作为养子,有权参与养父丧事,并继承你养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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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27
法律分析:养父母的遗产可以被养子女继承。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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