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开诊所需要向当地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村卫生室的,必须要有书面申请书,并有当地村委及卫生院、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3、申请人资质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有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申请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药店,还需要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批准书》后,申请办理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内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屋主房产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8、主要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以下的,还应提交药品清单;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10、《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到区卫计局财务室申请办理);
11、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现场查看、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扩展资料:
开设诊所个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一、开诊所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一)向当地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村卫生室的,必须要有书面申请书,并有当地村委及卫生院、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3、申请人资质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有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申请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药店,还需要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批准书》后,申请办理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内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屋主房产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8、主要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以下的,还应提交药品清单;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10、《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到区卫计局财务室申请办理);
11、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现场查看、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具体情况可到当地政务窗口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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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理个体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 年以上;
7、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参考资料:新闻网-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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