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对外签署供货合同,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如题所述

2013年,建筑公司项目部陈经理以项目部名义、印章与钢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出具280万欠条。2014年,钢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建筑公司抗辩称陈某为转承包人拒绝支付。法院认为陈某以项目部名义、印章签订供货合同并以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条,陈某并非以个人名义与钢铁公司开展业务。虽然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但陈某以该项目经理身份持有使用印章已得到建筑公司认可,同时建筑公司对陈某以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从未表示异议,所以陈某与建筑公司具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根据我国代理制度,陈某以项目部名义所签订合同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但由于被代理人过失如印章管理不当或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该无权代理人系被代理人经理,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产生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则最终该合同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提醒企业应注意规范管理以预防表见代理的风险,如建立公司证照、印章及空白介绍信的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及办事处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高管聘任、解聘以及代理人的授权、解除授权的通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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