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场所及消费金额比较敏感,感觉难以解释不清。且在警察暗示询问只是指认场所有不良经营活动,可不通知家人及单位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且时间很长,只有消费刷卡记录)做了询问笔录在警察提示问题下承认有嫖娼行为发生。
现感觉有欺骗的感觉。在查看治安条例法后,其中93条中指出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否意味着询问笔录是无效的?
还有,其他证据是指什么?消费记录也能算是证据吗?如到时警察提出有场所服务人员指认说与本人有嫖娼行为,我该如何辩解?(前文中询问笔录只述说有发生关系无具体对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