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交通事故中,同一人个伤者,在同一家司法鉴定所的同一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

第一次鉴定的时间是6月份,第二次是12月初,还请问各位大虾,申请第二次鉴定有没有时间规定的,还有交通事故鉴定的依据是以病历为依据还是以伤者的恢复状况为依据。谢谢了在线等

申请第二次鉴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讲鉴定的依据是看看你伤到那些部分,如果涉及影响功能的,就是根据伤者的恢复情况这些,根据鉴定机构的检查;如果是伤到其他的肉眼看不到的,比如是脾切除这些的,就是要根据医院的病历。
同一件交通事故中,同一人个伤者,在同一家司法鉴定所的同一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种情况的话,可能是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呵呵,看看你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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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9
广州曹律师回复,仅供参考:
1、关于你所述“二次鉴定”是否是重新鉴定?如果是重新鉴定,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如果不属重新鉴定,那就没时间限制你去做第二次鉴定,但是这里有个风险:即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和第二的鉴定结论不一致。
2、为什么会出现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风险?涉及到评残时机的问题,即伤者何时去做伤残鉴定会达到较高的级别。法律规定伤者在医疗终结之后便可以去做评残,并不意味着医疗终结后马上去做,就能达到最佳的效果。这个要根据伤者的伤情和治疗恢复的情况,择机去评残,需专业人士指导。
3、你所面临的疑惑就是评残时间选择失误而产生的。并不是法医违反什么规章制度故意搞两个不同的鉴定,没有哪个法医这么傻。
4、鉴定依据你所有病例资料包括入出院记录、小结、诊断证明,CT片、X光片及各种检查报告等,和对你评残时伤情的检查。
5、希望能帮到你。祝福
第2个回答  2010-12-09
不知道是什么伤
估计第一次鉴定应该是受伤后不久吧,一般伤残评定要医疗终结时间到了才做,目的是看受害者伤情恢复情况,因为有些伤情受伤当时不能表现出相应的功能损害情况及后遗症,必须等待医疗终结时间到,然后进行相关的检查。
鉴定时病历是必须要的,一方面作为证据证明受害者受伤当时情况和治疗经过,属于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法医根据病历资料要对伤情有所了解认识,并结合其情况去判断鉴定,然后法医会对伤情做相关检查,功能恢复情况和损伤是一体的,二者是因果关系,前后必须联系,所以都是鉴定依据,但是有些伤情必须引起相关功能损害才能达到对应的标准条款,恢复情况更为重要。
第3个回答  2010-12-19
不管法律怎么规定,象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伤残鉴定本身应该等伤残确定无法治愈后,才能伤残鉴定。
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有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4个回答  2010-12-09
第二次鉴定没有规定时间。
需要全部病例及现场检查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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