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杜某买回一批服装正欲出售,杜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他自己买来的服装,总价款11万元。但由于服装样式陈旧,未能卖出,却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导致经营出现困难。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赔偿公司损失。杜某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经理,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和任何人签订合同。对于正常的交易失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问:(1)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杜某是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