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江西省吉安地区的,我在2009年10月31日因工受伤。拇指粉碎性骨折(经治疗拇指关节丧失功能)、中指末端折断(已接上)。2010年11月21日拿到工伤认定书但还没做伤残鉴定。请问还能做伤残鉴定吗?做伤残鉴定有什么要求和准备什么材料。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需要的是伤残鉴定不是工伤认定。。。谢谢。。。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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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在工伤认定后有时间的要求做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出院前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期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2、要求和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和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单位、职工、近亲属都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