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9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30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30万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9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30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3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失败,造成严重亏损,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乙公司的借款。9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未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4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通知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经法院查明,某单位是甲公司的孙公司。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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