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密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二、刑事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形的保密法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这类人员通常不适用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行政处分范围,应依据内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可能包括经济处罚、解聘等。
法律依据:
《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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