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如下:
1. 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五级至十级伤残:
五级至十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烧伤鉴定标准如下:
1. 一度烧伤:
损伤限于表皮浅层,症状为患处皮肤发红,疼痛不剧烈。可自然愈合,无疤痕。
2. 浅二度烧伤:
损伤深度为表皮和真皮上1/3,症状为患处红肿起水泡,有剧烈疼痛和灼热感。可自然愈合,无疤痕或轻微疤痕。
3. 深二度烧伤:
损伤深度为表皮和真皮深部,症状为患处发红,起白色大水泡,因神经末梢部分受损,疼痛较浅二度要轻。可自然愈合,会留下疤痕。
4. 三度烧伤:
全部皮肤损伤,患处呈皮革状黑色焦痂或苍白,可能有流液现象。由于大部分神经末梢损坏,患者经常无患处疼痛感。
5. 四度烧伤:
有皮下组织、肌肉甚至骨骼损伤,可能导致截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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