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筑物避雷带施工安装的主要要求?.

如题所述

一、避雷带应互相连接所有避雷针。
二、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12米。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安装均压环,环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米,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接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应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应按以下方法敷设:
1.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欧·米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A/π)大于或等于5米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5米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2. 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欧·米至3000欧·米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米时,还应采取以下防侧击措施:
1. 从30米起每隔不大于6米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 30米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米×10米或12米×8米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道、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b.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三、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米。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米。
四、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米:
Se2 ≥ 0.3KcRI (3.3.4)
式中 Se2 — 地中缺丛中距离(米);
Kc —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五、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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