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考试题! 请梳理西方政治内涵的演变。 1000字以内,跪求政治学高手解答了!

如题所述

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和他对正义的阐述是西方政治学的第一步,他认为正义为人人应该发挥其天赋,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所以他国家起源于劳动分工,因而他将理想国中的公民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3个等级,分别代表智慧、勇敢和欲望3种品性。治国者依靠自己的哲学智慧和道德力量统治国家;武士们辅助治国,用忠诚和勇敢保卫国家的安全;劳动者则为全国提供物质生活资料。3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在这样的国家中,治国者均是德高望重的哲学家,只有哲学家才能认识理念,具有完美的德行和高超的智慧,明了正义之所在,按理性的指引去公正地治理国家。治国者和武士没有私产和家庭,因为私产和家庭是一切私心邪念的根源。劳动者也绝不允许拥有奢华的物品。理想国还很重视教育,因为国民素质与品德的优劣决定国家的好坏。柏拉图甚至设想在建国之初就把所有10岁以上的人遣送出国,因为他们已受到旧文化的熏染,难以改变。全体公民从儿童时代开始就要接受音乐、体育、数学到哲学的终身教育。教育内容要经严格选择,荷马、赫西俄德的史诗以及悲剧诗人们的作品,一律不准传入国境,因为它们会毒害青年的心灵。 柏拉图自称这是“第一等好”的理想国,其他的政体都是这一理想政体的蜕变。理想政体由于婚配的不善引起3个等级的混杂,导致争斗,军人政体(Timocracy)随之兴起。军人政体中, 少数握有权势者聚敛财富, 形成寡头政体(Oligarchy)。贫富矛盾的尖锐化导致民众的革命,产生民主政体(Democracy)。民主政体发展到极端时又会被僭主政体(Tyranny)所取代。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诞生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思想,他认为人类都是政治动物,城邦作为实现人类最高、最广的善业的社会团体,应当为公民实现“最优良的生活”。所谓“最优良的生活”就是“诸善”的实现。一个优良的政治城邦必须是一个“能使人人(不论其为专事沉思或重于实践的)尽其所能而得以过着幸福生活的政治组织”。他说:“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者,一定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财富)、躯体诸善(健康)和灵魂诸善(美德)”。在论及城邦政体的“好”、“坏”时,他提出,政体的好坏不在于政体本身,而在于统治者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还是以谋取公共福利为目的。如果是为公共福利服务,不论是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都是好的政体,反之,不论是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的统治,都是坏的政体。他说,“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他还提出如果想实现“平等的公正”,就得“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因而,亚里士多德主张在城邦中对极富与极贫阶级进行调和,实行中产阶级执政。亚里士多德将城邦划分为三个等级:极富阶层,极贫阶层和中产阶级,他认为极富和极贫者都不能顺从理性,“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冀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不像富人那么多得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因而亚里士多德主张由中产阶级掌握政权并其他阶级的利益,这就为公民的“外物诸善”打下了物质基础,亚氏说:“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上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第四卷 11章 1295b 25-35)而由于中产阶级的财富中等不会引起他人的觊觎,又具有闲暇,而且中产阶级有没有野心,行为节制,不致争强夺利,行事遵从理性,具有良好的品性,这就具有了节制、正义、等诸善德。最接近“最优良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都源于古希腊哲学,而并非政治学。真正的政治学诞生于文艺复兴时代,以弗罗伦萨人马基雅维里为代表。马基雅维在《君王论》里的基本观点认为一个君王要官运亨通,就应该丝毫不考虑道德问题,而要依靠势力和奸计。马基雅维利十分强调国家完备武装的重要性,认为这比什么都重要。他强调一个国家的军队若是从自己的公民中招募的,这样的军队才可靠;一个国家若靠雇拥军队或者靠外国军队,则必然会软弱无能,危机四伏。《君王论》称为“独裁者手册”。马基雅维利的生涯和他的其他著作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他喜欢共和政治而不喜欢独裁政治。他为意大利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软弱无能而大失所望。许多异族侵略者的军队在践踏着祖国河山,他渴望有一个强大的君王来统一祖国,把侵略者赶出去。人们会有兴趣地注意到,虽然马基雅维利提倡君王采用切实可行的玩世不恭和残酷无情的手段,但是他本人却是个理想主义者和爱国主义者。并不很擅长玩弄他推荐的骗术。应该考虑到的是,马基雅维里的《君王论》为一忠告君王的短书,焦点在终章讨论如何从外国支配下解放意大利的问题,并不是纯政治学讨论,而某些学者更认为《君王论》是讽刺君主政体之作,但是《君王论》显系为毛遂自荐而写的阿谀文章。纯政治学始于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维坦》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认为人因着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认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 35)。也是从这里霍布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期间,书里的大多数篇幅都用于证明强大的中央权威才能够避免邪恶的混乱和内战。任何对此权威的滥用都会造成对和平的破坏。霍布斯也否定了权力分立的理想:他认为主权必须有全盘控制公民、军事、司法、和教会的权力。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的指出主权拥有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如果人民不这样做便会引起混乱。霍布斯也呈现了自己的宗教理论,但宣称他会愿意服从主权的命令改变信仰。在英文里,有时候人们会以“霍布斯主义”(Hobbesian)一词来形容一种无限制的、自私、而野蛮的竞争情况,不过这种用法其实是错误的:首先,《利维坦》里描绘出了这种情况、但仅仅是为了批判之;第二,霍布斯本人其实是相当胆小而书呆子气的。此外,在利维坦出版后,霍布斯也经常被人用以形容无神论以及“强权就是公理”的观念,尽管这些都不是霍布斯的初衷。在托马斯·霍布斯之后,约翰·洛克继承了他的社会契约思想。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继托马斯·霍布斯与约翰·洛克之后,英国学者杰里米·边沁推出了功利主义。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Pannomion)。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felicific calculus)。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杰里米·边沁的学生约翰·穆勒在边沁的基础上把功利主义将更加完善。约翰·穆勒的最著名为《论自由》: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种社会自由,这体现了密尔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论自由》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密尔对自由的讨论之中。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能从中得到好处。从功利主义我们就可以跳到现代政治思想。建议阅读马克思,约翰·罗尔斯,和以萨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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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6
这种题本身就出的莫名其妙。又没在西方社会生活过、体验过怎么能了解其政治制度的内涵呢?
你就这么回答:没有调查研究、实地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如果硬要我回答那也是盲人摸象、痴人说梦。请你们先提供一笔经费让我到西方国家实际生活一段再来作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