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土地确权政策

如题所述

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是指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也就是说,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宅基地转让所需条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方有超过一套的宅基地,好多家庭都有几处宅基地;
3、受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没有宅基地;
4、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综上所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经过本村村集体出具证明,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是可以依法确权登记的,但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处宅基地使用人非本村村集体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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