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级别

如题所述

各级人民法院都设“审判委员会”,这是法院在业务上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成员叫做“审判委员会委员”。
      但是,审委会委员不是一个行政领导职务,没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具体由个人担任的行政职务决定。
首先,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的规格。
      法院是“一府一委两院”中的一员,依法履行审判权,主要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机构规格比较特殊。
      以省高院为例,为副省级单位:
      西藏高院2019年部门决算——截图
      1、省高院与省政府、省监察委、省检察院一样,都由省人大产生,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的厅局有本质区别。
      最直观的例子,省高院的印章比省发改委、公安厅的印章大一圈,前者刊国徽,后者刊五角星。
      2、省高院院长是明确的副省级职务,与省长、省监察委主任一样,都由省人大选举产生,不存在高配的情况。
      而省发改委主任、公安厅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是明确的正厅级职务。
      但是,整个省高院却是正厅级建制:
      1、省高院的副职领导中除了“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明确正厅级之外,其它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都是明确的副厅级职务。
      2、省高院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审判庭、立案庭等内设机构都是明确的正处级规格,主任、庭长都是正处级职务。
      因此,省高院的各个行政职务对应的级别如下:
      1、院长: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正厅级
      3、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4、审判庭庭长:正处级
      5、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
第二,介绍一下法官的概念。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实行员额制管理,从任职满一定年限后的法官助理中以入额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因此也叫员额法官。
      各级法院的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院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其它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其中,审判员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普通干部,而“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领导干部。
然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的概念。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集体领导机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的审判工作。
      但是,法院还有“党组、行政班子”两个领导机构,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在于:
      1、党组是法院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于法院的“三重一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目前,法院的党组成员一般有5—9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监察组长”。
      2、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管“事务”,处理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班子成员一般有3—7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
      3、审判委员会负责管“业务”,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会比“党组成员、行政班子人数”多出不少,由“院长、副院长、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其中,资深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审判庭庭长(现任或已退居二线)”组成。
      可以看到,三个机构的很多成员是重合的,三个机构既分工、又协作,共同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发展。
最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有关情况。
      审委会委员更像是一个业务岗位,而非行政领导职务,并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因此,审委会委员的个人级别不尽相同,以省高院为例:
      1、院长是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是正厅级;
      3、副院长是副厅级(个别可以高配正厅);
      4、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
      5、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是正处级。
      这里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有点像介于副院长、审判庭庭长之间的职务,属于半个院领导,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例如,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职务,市中院专职委员是副处级职务,基层法院专职委员是副科级职务,协助院长、副院长分管部分工作。
      各级法院的副院长中有不少都是从专职委员晋升而来,同时,庭长转岗担任专职委员也属于提拔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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