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如果鱼塘管理使用人有警告提示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受害人知情仍故意到鱼塘捕鱼、游泳等,鱼塘管理使用人是无责任赔偿的。如果鱼塘管理使用人没有尽到管理防护职责,但受害人为正常成年人情况下,自身也有过错的,应减轻鱼塘管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没有侵害人,是自己意外死亡的,除了保险赔偿外,原则上没有赔偿。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承包鱼塘的一方对于受害人一方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的,需要按照民法典1179条规定的内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窑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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