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星判多少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被告人李锦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锦星,打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员以丹检诉刑诉(2014)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锦星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锦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锦星戴口罩、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蒋某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大定船124号附近,采用勒脖子、言语威胁、持刀恐吓等手段欲实施抢劫,后嫌钱少而离开。
2、2014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锦星戴口罩、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卞某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河滨新村10幢二单元二楼,采用勒脖子、言语威胁、持刀恐吓等手段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锦星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卞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锦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丹阳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锦星抢劫作案二起,其中对被害人卞某的抢劫为既遂,对被害人蒋某的抢劫系中止。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锦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口罩八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丹阳市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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