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规定

如题所述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违纪主体包括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九十条第一款没有规定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但应当也是特殊主体,是党员中的公职人员。该条规定的行为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而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职能的一般都是公职人员。从河南省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案例看,这类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公职人员,实际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因此,本条款的违纪主体应是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党员。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交往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同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中的8条禁止性事项,禁止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违规兼职取酬,同时明确与管理服务对象的非公务交往也需报备等事项,从源头上减少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推进干部队伍自我净化、自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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