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 应收票据到期前,应将票据提交给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查询托收该款项,银行于到期日将款项计入公司帐户,公司收到银行回单后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面值×票面得率×票据期限」
2、票据到期拒付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而无法按期收回,则当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据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时,按应收票 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到期未收到款项时,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拓展资料: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0,5‰(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将其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中。
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应收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既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
在我国,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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