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包括认证机构的运行检查、认证结果抽查,并公开检查和抽查结果,以及相关机构和获证组织的名单。


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需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如获证组织详情、认证证书的调整情况和业务相关数据。国家认监委会汇总并公开这些信息。每年2月底前,认证机构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涵盖基础运营、人员、业务状况等详细内容,并附上经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管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协调机制。省级和直属机构还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机构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违规行为,如未备案办事机构、未按规定备案认证规则等,会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认证机构也有义务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能力,认可机构将对其实施跟踪监督。


第四十一条,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需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信息和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获证组织的问题产品,认证机构需采取相应措施并通报相关机构。


第四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在认证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终止业务时,将注销其《认证机构批准书》。第四十四条列出了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


第四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认证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将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权益。


扩展资料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1号发法律责任、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分总则、设立与审批、行为规范、监督检查、附则6章62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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