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如题所述

对出现亏损,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根据劳
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的规定,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
(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
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在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困难企业职工的标准。对超
过延续缓缴期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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