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国家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护女子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等,都体现了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精神。同时国家还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改善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物质条件。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的诸多环节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在入学方面,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在升学方面,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均有机会参加规定的考试或考核,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录取,被录取者享有升入一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等。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在于保障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就学机会平等地位,特别是要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导致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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